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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通顺门窗加工经营部与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通顺门窗加工经营部,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6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通顺门窗加工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峰岩乡千秋村1组,组织机构代码59923580-9。法定代表人曹仕进,重庆市南川区通顺门窗加工经营部负责人。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7号B幢5楼,组织机构代码70947929-0。法定代表人夏浩籍,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通顺门窗加工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案件较多,其现有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致使本案生效文书的内容暂不能执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6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泽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