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对修立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乾安县六安农产品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王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财保3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住所松原市宁江区源江路,组织机构代码67330618-6。负责人:赵玉叶,系行长。委托代理人:史卫民,乾安县人。被申请人:乾安县六安农产品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乾安县大布苏镇4委。法定代表人:修立军。被申请人:王鹏芳。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提供《担保函》1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保全依据有《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等证据。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双方存在经济纠纷的概然性。故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修立军×××捷达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二、查封产权证号为乾房权证发字第200940**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对使用权证书编号为乾大国用(2002)字第124号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四、对使用权证书编号为乾国用(2000)字第039号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二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立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