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民辖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邢桂亮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桂亮,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虎峪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民辖9号 原告:邢桂亮,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虎峪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虎峪村。 原告邢桂亮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虎峪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 该院在审查中发现原告邢桂亮曾为该院临时工,邢桂亮于2012年左右离职时因劳务费用补偿问题与该院产生纠纷,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邢桂亮虽与该院发生过纠纷,但与该院对本案的处理无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不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该院报请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不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安李超 审  判  员   李 妮 助 理 审 判 员   张 静 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