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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程夫胜、王庆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夫胜,王庆峰,商兆军,马忠余,李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111号申请执行人程夫胜,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王庆峰,男,1976年8月3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商兆军,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马忠余,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李渊英,女,1965年8月14日出生,住东平县。程夫胜申请执行王庆峰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鲁0923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庆峰、商兆军、马忠余、李渊英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夫胜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银行、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2017年2月28日同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无登记信息;2017年2月28日将被执行人王庆峰、商兆军、马忠余、李渊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23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彦宏审判员  陈士华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国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