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运国与被告丹东市宽钢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国,丹东市宽钢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辽0681民初1821号 
 
 
 
 
 原告:李运国,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炜,丹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丹东市宽钢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钢,经理。
 
 
 
 
 案由
 
 
 劳动争议
 
 
 
 
 诉讼请求
 
 
 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1 872元
 
 
 
 
 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丹东市宽钢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运国劳动报酬1 87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源 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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