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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盛占富、伊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占富,伊吉军,衡水平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538号申请人:盛占富,男,汉族,1979年6月6日出生,,住阜城县。被申请人:伊吉军,男,汉族,1976年1月16日出生,,住阜城县。被申请人:衡水平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育才北大街699号2栋1层。法定代表人:王国恩,经理。申请人盛占富与被申请人伊吉军、衡水平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盛占富于2017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盛占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伊吉军、衡水平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凯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