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黎鹏与被告罗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鹏,罗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135号原告:黎鹏,男,199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班和,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印,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鹏与被告罗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黎鹏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