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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黎鹏与被告罗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鹏,罗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135号原告:黎鹏,男,199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班和,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印,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鹏与被告罗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黎鹏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