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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39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余晨与上海鲜真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晨,上海鲜真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3936号之一原告:余晨,男,198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上海鲜真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胡巷。法定代表人:童臻。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晨诉被告上海鲜真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余晨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余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余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余晨承担。审 判 员  方雪峰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