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彭俊美与赵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俊美,赵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彭俊美,女,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执行人赵学伟,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执行彭俊美申请执行赵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强制执行4,300.00元,尚余16,05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赵学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1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荣审判员 陈 默审判员 徐凌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