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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8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250号原告刘某,男,1981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被告梁某。女,1980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晓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