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250号原告刘某,男,1981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被告梁某。女,1980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晓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