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忠秋与岫岩满族自治县某某镇中心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秋,岫岩满族自治县某某镇中心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757号原告:李忠秋,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某某镇中心校,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张忠志,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秋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某某镇中心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收。审判员 王明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