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02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加富与被告姜金、文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加富,姜金,文德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914号原告:杨加富,男,汉族,1946年4月16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姜金,男,汉族,1974年9月18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文德芳,女,汉族,1953年2月16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杨加富与被告姜金、文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杨加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加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加富负担。审判员 赵 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赖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