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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丽静集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丽静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75号罪犯张丽静,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梅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丽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张丽静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980.24万元,发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三刑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林玉环、李斌出庭履行职务,��建省女子监狱指派民警吴魏芳、许爱玲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丽静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丽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丽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丽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丽静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丽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东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