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韩磊与王军、姚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磊,王军,姚佳,杨建超,郭海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774号原告:韩磊,男,1990年3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玉田县。委托代理人:王铁成、单振强,分别为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军,男,1987年6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玉田县。被告:姚佳,女,1989年12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被告:杨建超,男,1990年10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被告:郭海静,女,1994年4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磊与被告王军、姚佳、杨建超、郭海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财产损害赔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9元,保全费1220元,共计2699元,原告韩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振芳审 判 员 梁 莉人民陪审员 高翼飞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