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振安与袁前进、徐庆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安,袁前进,徐庆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796号原告:陈振安,男,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弘钧、黄智慧,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前进,男,1974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徐庆华,女,1976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陈振安与被告袁前进、徐庆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陈振安于2017年4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振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陈振安负担。审 判 长 李中伟审 判 员 丁兴魁人民陪审员 黄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