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3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北京恒达创想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恒达创想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三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92民初3220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恒达创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289房间。法定代表人:薛成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强,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法定代表人:姚明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居胜,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安,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恒达创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与被告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烽火公司对原告恒达公司提起反诉,两案合并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恒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薛强以及烽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安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本院给予双方调解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恒达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请求:1、判令烽火公司支付合同价款701760元,并继续履行合同;2、本案诉讼费用由烽火公司承担。恒达公司于庭审时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解除恒达公司与烽火公司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烽火公司支付合同价款70176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底,恒达公司与烽火公司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就武汉智慧园博游园服务平台项目签订编号为J-15-J030-15011的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恒达公司对园博游园提供软、硬件开发、使用、售后、项目验收及技术培训等服务,合同总价款240万元整,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后期分阶段分五次付清。合同签订后,烽火公司支付预付款72万元,恒达公司即派驻软件工程师驻场武汉园博园项目开始项目需求的软件开发工作,并于2015年7月完成了软件定制和试运行开发。2015年7月至9月,在烽火公司指定场地配合联合调试工作,全力保障了9月25日开园。期间,恒达公司就自己的工作进度每周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烽火公司报告。软件的维护与升级过程中,业主方对合同中约定服务事项做了很大调整,烽火公司也随着业主实际需求要求恒达公司调整,恒达公司与烽火公司双方并未按照合同附件二《武汉智慧园博游园服务平台项目技术规范书》履行。2015年9月25日武汉园博园正式开园前,恒达公司完成了园博园官网三维游园web页的上线、现场触摸屏终端的上线以及园博园游园APP的上线,并配合业主方完成了园博园官网(××/download.html)APP下载地址生成与下载二维码的发布,还协助业主方设计并制作了游园APP的易拉宝、园区电子大屏APP使用说明等宣传品,保证了9月25日园博园开园的智慧游园软件正常使用和宣传推广工作。2015年10月底,在恒达公司完成所有的软件功能的开发并已提交测试报告的前提下,恒达公司向烽火公司申请支付第二次款项48万元,但是烽火公司借口拖延并未支付。为了推动整个项目进度,恒达公司在烽火公司未按约付款的前提下,还是根据业主及烽火公司要求提交了系统UI界面和数据场景制作的维护和迭代方案,并于2015年12月提交了APP2.0的升级迭代版本,完成了后续的项目软件维护、升级和其他配合工作。2016年初,在恒达公司多次催促烽火公司付款无果的前提下,为减少恒达公司成本及损失,恒达公司从驻地的现场服务变更为远程线上服务,并且进一步配合了后期项目的进展。2016年3月4日,烽火公司以快速推进项目进展,在恒达公司有能力完成项目的基础上,与恒达公司达成补充协议,将原合同J-15-J030-15011中本属于恒达公司完成的“长江文明馆VR的模型升级”、“室内国际园艺中心VR的模型升级”和“室外VR模型整体升级”以64.56万元的费用核减给湖北星时区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核减金额从预付款以外的其余五次付款中平均分批核减。2016年3月20日,恒达公司配合烽火公司推进项目,向业主方移交软件涉及的所有代码,并就代码问题进行了讲解。2016年7月,烽火公司再次以推进项目进度为由,向恒达公司提出项目核减要求。恒达公司认为,烽火公司这种将恒达公司已经中标且能够完成的项目以加快项目进程为借口的核减行为属于肢解项目,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双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初衷。为此,恒达公司予以拒绝。综上所述,在恒达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所有软件的安装部署,软件能够正常运行,恒达公司开发的软件也实际得到了业主的使用,达到了园区开园的必要条件,依据合同约定,烽火公司应当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烽火公司应向恒达公司支付701760元,计算方式是:核减的64.56万元除以5,每笔应核减12.912万,恒达公司主张的是第二笔和第三笔付款额度96万元(240万元×70%-72万元),再扣减两笔12.912万元后,烽火公司还应支付701760元。烽火公司不能按约付款,导致恒达公司后续成本过大,恒达公司有权拒绝暂时中止后期的合同义务,更有权拒绝烽火公司核减的要求。同时,因为烽火公司已经与第三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导致恒达公司履行合同不能,所以烽火公司违约,恒达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为维护恒达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反诉原告)烽火公司针对本诉请求答辩称:1、恒达公司没有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完成软件开发,其要求支付701760元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1)合同对于恒达公司提供软件、资料及服务的规范、要求均有明确约定。2015年4月烽火公司与恒达公司签署的《技术开发合同》及附件2《技术规范书》,明确了恒达公司提供软件的技术规范及要求;2015年6月烽火公司与恒达公司确认的“武汉智慧园服务平台项目需求文档”,是整个系统分析设计、测试和开发的工作基础,2015年8月25日业主方亦进行了确认。(2)合同对于恒达公司的交付时间有明确的约定。合同第3条约定,业务需求、技术需求确定后2个月内完成软件的定制并上线试运行,具体来讲,即使以业主方2015年8月25日对需求确认书进行确认的时间为起算点,恒达公司最迟应在2015年10月24日前履行完毕符合约定要求的软件开发义务。(3)合同还约定了恒达公司应派人驻园博园进驻现场,以保证进度和质量。(4)本案中无论是烽火公司还是恒达公司提交的材料,均证明恒达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016年初,业主方向烽火公司发函,指出恒达公司承接开发的游园服务平台项目进度滞后、人员不足,质量不合格;烽火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大量材料,证明了恒达公司一直未能向烽火公司交付合格的定制软件,致使烽火公司不得不重新和其他公司签署技术开发合同并承担费用;2016年年初恒达公司从园博园退场,这本身说明恒达公司严重违约,并终止了工作;恒达公司也未能提供材料充分证明其已经按要求履行了合同义务。(5)恒达公司的诉请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是:预付款:签订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第二次付款:所有软件完成开发并提交测试报告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50%,烽火公司收到由恒达公司签署的软件测试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及由烽火公司相关人员签署的证明已完成支付合同规定服务的证明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后,经烽火公司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由烽火公司支付给恒达公司;第三次付款:合同范围内所有软件完成安装部署,所有软件正常运行,并经发包人、监理人共同验收通过,达到园区开园的必要条件,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事实上,恒达公司从未向烽火公司提交合同约定的第二次付款所需材料,不符合双方约定的第二次付款条件。恒达公司未能依约完成开发工作,客观上也根本不可能满足合同约定的第二次付款条件。2、恒达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能按要求完成软件开发,径行从园博园退场,恒达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烽火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双方之间的合同应予以解除,恒达公司应向烽火公司退还已经收取的72万元,为不影响整个项目的验收,烽火公司才与其他第三方签署技术开发合同,这个情况烽火公司已经向恒达公司说过,双方已经签署了补充协议。被告(反诉原告)烽火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烽火公司与恒达公司之间的《技术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恒达公司向烽火公司退还72万元预付款;3、本案反诉费用由恒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恒达公司与烽火公司签署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恒达公司提供武汉智慧园博游园服务平台项目软件以及软件的培训、安装、调试及技术支持服务,并提供36个月的免费售后服务。对于软件的技术要求,合同附件2的《技术规范书》对虚拟游园、在线互动、智慧游园、游客导览、涂鸦触摸屏查询系统等有详细的规定,对系统运行环境及软件安装、调试、开通及试运行也有明确的规定,并在第6.3条规定,“若出现由于卖方(恒达公司)提供的软件不满足要求或其所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不全面而导致系统功能无法按时实现或不能完全按时实现,由卖方无偿补足,并负全部责任”。对于软件的交付时间,合同第3条约定,恒达公司应在业务需求、技术需求确认后2个月内完成软件的定制并上线试运行。对于合同价款的支付,合同第4、5条约定,合同总金额240万元,符合合同第5条约定的付款条件下进行分次支付。2015年6月,烽火公司与恒达公司确认的“武汉智慧园服务平台项目需求文档”,是整个系统分析设计、测试和开发的工作基础,2015年8月25日业主方亦进行了确认。上述合同签订后,烽火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向恒达公司支付了72万元的预付款。但是,恒达公司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直未能提交符合约定要求的软件及服务,烽火公司多次要求恒达公司尽快提交符合要求的软件,但恒达公司却未能完成开发义务。2016年年初,恒达公司更是径行从园博园现场撤走,致使该项目软件开发停滞无法进行,导致竣工验收工作无法推进。烽火公司认为,提交符合约定定制要求的软件并严格履行技术支持服务,是恒达公司最终最根本的义务。由于恒达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项目软件开发停滞,烽火公司不得不另行委托其他公司进行开发,给烽火公司造成了损失,也给烽火公司的声誉造成严重的损害。为维护烽火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原告(反诉被告)恒达公司针对反诉请求答辩称:解除双方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我方认可;恒达公司退还72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恒达公司已经在2015年9月25日开园之前提交了第一版软件和程序数据,业主方已经投入使用并进行了宣传。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技术开发合同》和《补充协议》、《游园服务平台需求文档》、付款凭证、双方提交的《公证书》所载明的电子邮件、园博官网APP版本信息等,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经过核实,但双方对上述证据各持不同的证明目的,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双方的证明目的结合全案事实综合判定。烽火公司提交的涉案APP实地测试资料与《公证书》所载电子邮件中反映的问题可以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亦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一、烽火公司和恒达公司签订合同的相关事实。第十届中国(武汉)国际园林博览会(以下简称武汉园博会)于2015年开幕,烽火公司承接了武汉园博会特色软件开发工作。2015年4月,烽火公司与恒达公司签订《武汉智慧园博游园服务平台项目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编号:J-15-J030-15011),约定由恒达公司开发“武汉智慧园博游园服务平台项目”软件(以下简称“游园服务平台”软件),以及软件的培训、安装、调试及技术支持服务,并提供36个月免费售后服务,交付时间是在业务需求、技术需求确定后2个月内完成软件的定制并上线试运行,合同总金额240万元,付款方式如下:预付款:签订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72万元;第二次付款:所有软件完成开发并提交测试报告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50%,烽火公司收到恒达公司签署的软件测试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及烽火公司相关人员签署的证明已完成支付前合同规定的服务的证明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各二份,经烽火公司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由烽火公司支付给恒达公司;第三次付款:合同范围内所有软件完成安装部署,所有软件正常运行,并经发包人、监理人共同验收通过,达到园区开园的必要条件,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第四次付款:合同范围内软件系统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正常运行2个月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5%;第五次付款:全部工程经政府审计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至经政府审计机关审定的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第六次付款: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自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为三年)满后十个工作日内,若无未修复的质量问题,则支付工程质保金的100%(无息)。合同签订后,恒达公司和烽火公司对《游园服务平台需求文档》进行了确认,项目业主方也在2015年8月25日对此需求文档进行了确认,该需求文档载明:“智慧园博”游园服务平台软件包括虚拟游园、在线互动、智慧游园等各类应用子系统,系统是具有手机移动端、浏览器客户端和大屏触摸客户端的分布式部署特征的大型企业级应用平台软件;“智慧园博”平台软件是在硬件、软件两个运行环境支撑下以互联网为基础、以三维渲染引擎核心、以地理信息技术为支撑,以服务于武汉园博会的场景展示、信息互动和游客辅助的可视化为目标的重要信息化手段。游园服务平台移动端的产品功能包括:核心功能是武汉园林博览会园区内定位导览和虚拟游园功能,辅助功能是新闻活动资讯、礼品推送、园区百科、个人中心、园区服务;游园服务平台Web端的产品功能是虚拟游园功能,为在Web端的用户提供具有新鲜科技感的虚拟游园体验,更好地了解武汉园林博览会的概况和景观;游园服务平台触摸大屏的产品功能包括:核心功能是武汉园林博览会园区内定位导览和快速查询功能,辅助功能是查拥堵情况。2016年3月7日,烽火公司和恒达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中由恒达公司负责升级整改的室内长江文明馆VR的模型升级项目变更由湖北星时区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时区公司)开发,此项产生费用28.16万元;原合同中由恒达公司负责升级整改的室内国际园艺中心VR的模型升级项目变更由星时区公司开发,此项产生费用26.4万元;原合同中由恒达公司负责升级整改的室外VR模型整改升级项目变更由湖北东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信息公司)开发,此项产生费用10万元。以上变更产生总费用64.56万元,此费用从双方签订的《武汉智慧园博游园服务平台项目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编号J-15-J030-15011)中扣除,原合同金额变更为175.44万元,变更后的合同付款按照以下执行:核减金额64.56万元将从除预付款以外的其余5次付款中平均分批核减。二、关于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园博会业主方、烽火公司、恒达公司在涉案项目开发过程中的沟通情况。合同签订后,烽火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恒达公司支付预付款72万元。恒达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通过电子邮件向烽火公司发送了《游园服务平台测试计划》和《园博会项目测试记录》,恒达公司在庭审中陈述该份邮件就是其提交的涉案软件测试报告。恒达公司于2015年10月向烽火公司提出了第二笔合同款的付款申请,没有得到准许。恒达公司于2015年12月向烽火公司提交了涉案软件的APP2.0版,然后于2016年年初从武汉园博会现场撤离项目团队。2016年1月,烽火公司组织志愿者对涉案APP进行实地测试,发现该APP存在闪退、定位距离信息不准确、无法实时定位、电池耗损严重等多个问题。2016年3月20日,恒达公司于向园博会业主方移交了游园服务平台代码。对于恒达公司提交的游园服务平台软件,园博会业主方多次向烽火公司指出该平台存在的问题,如:2015年12月31日,园博会业主方工作人员王景给烽火公司邱圣淞先后发了两份主题为《APP2.0使用问题反馈》的电子邮件(邮件同时抄送给恒达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邮件称:“APP2.0版存在以下问题:1、了解更多按钮跳转逻辑不对;2、搜索后无法返回;3、菜单的文字有点小,和整体比例不符;4、测距不准;5、评分排序设置的都是5分,看不到排序效果;6、名称不合适,比如将美食城和规划设计部均分类为休闲;7、餐饮地图上无商户名称;8、商户查询无信息;9、商户在后台无法新增和设定位置;10、园博礼品进来后,找不到礼品;11、登录和退出不方便,在界面上无法直观地知道怎么退出、怎么直接登录;12、打开页面错误;13、商户在地图显示的逻辑是什么?14、新闻列表中图片调整;15、活动列表图标不清晰,因为图片质量问题,给人以APP整体模糊感”、“还有一个非功能性的问题,这个APP太耗电了!手机使用1小时,电量从85%变成了20%,这还是在没有使用3D浏览和VR浏览的情况下,如果使用,估计已经无电关机了。推测是由于APP对资源的加载不合理,对已使用资源未及时释放造成。”2016年1月21日,园博会业主方工作人员王景给烽火公司邱圣淞发了主题为《智慧园博当前需要推进的内容》的电子邮件,邮件称:“项目距开园已近4个月,距闭园也只有4个月,但游园平台存在的问题有:需要开发和测试人员对bug进行回归测试;APP未在安卓应用商店上线;IOS不是最新版本,需要重新发布、审核,并在苹果商店可以下载;室外模型质量不合格;室内模型还在开发中;未提交测试报告;培训、移交未进行,文档未完成。”2016年3月2日,园博会业主方工作人员王景给烽火公司韩达发邮件称“室外漫游更新后检验20分钟,发现闪退等8个问题需要解决”。2016年4月13日,园博会业主方工作人员王景给烽火公司余涛发邮件称:“游园服务平台A**中室外建模三个版本、虚拟展厅、室内模型三个版本,到现在都没有一个可供发布的、可用的版本。”除以上电子邮件外,第十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武汉筹备工作指挥部信息管理部还在2016年1月18日向烽火公司正式发出《关于智慧园博游园服务平台项目进度滞后事宜的函》,内容是:“贵司承接的武汉国际园林博览会特色软件中的游园服务平台项目,在项目建设中存在若干问题,我方曾多次要求整改,如今武汉国际园林博览会已经开园3个多月,贵公司负责的软件内容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具体是:1、项目上投入人员不足,造成项目无法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2、产品功能方面还存在未完成工作项:(1)游园APP苹果手机模型、虚拟游园Web模型未达到质量标准;(2)游园APP中的3D游园功能中,园区模型的精确度不高,与实物存在较大差异,并且体验感较差。3、测试工作不足,造成遗留问题较多。针对以上问题,请贵司给出合理解释和处理措施,对我司造成不良影响,我方将保留追究的权利。”烽火公司接到园博会业主方反馈的问题后,也多次向恒达公司提出整改要求。2015年12月17日,烽火公司致函恒达公司称:“贵司承接的武汉国际园林博览会特色软件中的游园服务平台项目,在项目建设中存在若干问题,我方曾多次要求整改,并没有实质进展,如今武汉园博会已经开园2个多月,贵司负责的软件内容中仍有较多问题,导致我方无法交付给业主,具体问题如下:1、贵司在该项目上投入的人员不足,造成项目无法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2、缺少与业主方沟通,对于产品设计方面一直无法达到要求:(1)游园APP的UI设计一直无法达到要求;(2)游园APP中的3D游园功能中,园区模型的精细度不高,与实物存在较大差异,并且体验感较差。3、测试工作严重缺失,造成遗留大量问题,业主方和我司反复提出相关问题,但贵司无法解决问题。贵司在产品上线后一直未提供完成的测试报告,提交的部分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自身测评无问题的内容中实际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包括APP闪退等严重的bug等。”2016年1月18日,烽火公司工作人员邱圣淞给恒达公司张雷等人发邮件称:“到目前为止,关于游园服务平台的最新一系列资料,包括详细的测试报告、详细设计说明书均未提交我处,严重影响我方的计划进度。”2016年3月24日,烽火公司致函恒达公司称:“贵司近期对于项目的消极态度严重影响项目的推进,为确保双方在项目后期顺利合作,推进项目验收,特函告如下:1、贵司主要研发人员无法到武汉,现场一直没有贵方人员配合我方完成软件修复;2、贵司该项目负责人张雷不能及时到位,未履行分包商责任和义务;3、3D游览无法正常运行,APP闪退,并且没有提供完整测试报告。以上造成我方项目推进十分缓慢,已经影响到项目验收,给我司造成了严重损失,针对以上问题,我方要求贵司派遣该项目主要人员于2016年3月26日前到位,配合我方完成软件修复及最终验收工作。”因恒达公司提交的工作成果未达到园博会业主方的要求,烽火公司曾先后两次提出核减合同金额的要求,2016年3月烽火公司要求核减合同金额64.56万元,得到恒达公司同意,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2016年7月烽火公司再次要求核减32.3万元,恒达公司没有同意。三、烽火公司另行委托他人改进和完善涉案游园服务平台的事实。2016年1月,烽火公司和星时区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星时区公司开发武汉智慧园博游园服务平台项目软件室内场景模型项目并提供室内场景3D模型的使用、调试及技术支持服务,合同金额54.56万元。2016年2月29日,烽火公司和东方信息公司签订合同,烽火公司委托东方信息公司进行武汉园博会室外漫游场景三维数据整改项目,合同金额10万元。2016年8月4日,烽火公司和东方信息公司签订合同,烽火公司委托东方信息公司进行武汉园博会游园服务平台尾项功能完善及美术新增工作,合同金额32.3万元。烽火公司对以上三份合同均支付了相应款项。另查明,根据武汉园博官网的查询结果,武汉园博官网APP经历了从1.1版到3.5版的多个版本,目前运行的是3.5.2版,版本信息显示:1.1版(2015年10月16日);1.2版(2015年10月27日)修复一些bug;1.3版(2015年11月14日)添加长江文明馆和国际园林中心室内、添加拥堵信息、修复一些bug;1.4版(2015年12月21日)修复一些体验性的bug;2.0版(2016年1月11日)更换新界面、修复一些体验性的bug;2.1版(2016年2月2日)更新VR数据;2.3版(2016年8月5日)添加路线规划内容、优化VR场景、完善拥堵信息等问题;3.1版(2016年9月1日)完善定位功能、完善忘记密码修改出错;3.3版(2016年11月9日)优化更多场景选择、完善内存问题;3.5版(2017年1月8日)优化APP、增加自定义界面;3.5.2版(2017年1月17日)优化APP。本院认为,烽火公司和恒达公司签订的《武汉智慧园博游园服务平台项目技术开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恒达公司作为受托方应当依照约定完成项目开发工作、交付开发成果,烽火公司作为委托方应该依照约定支付报酬。根据合同的约定,合同总金额240万元分六次支付,除第一笔预付款外,其余五笔款项均需要达到相应的付款条件才予以支付,其中第二次付款是以所有软件完成开发并提交测试报告为条件,第三次付款是以所有软件完成安装部署、所有软件正常运行、并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收通过为条件,恒达公司只有满足以上付款条件才能获得相应款项。本案中,根据恒达公司的陈述和举证,可以认定恒达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通过电子邮件向烽火公司发送了软件测试报告,于2015年12月向烽火公司提交了涉案软件的APP2.0版,虽然恒达公司在形式上提交了软件及测试报告,但从园博会业主方给烽火公司的多次发函(包括邮件)以及烽火公司给恒达公司的多次发函(包括邮件)来看,恒达公司交付的成果并不符合合同约定。园博会业主方于2016年1月18日给烽火公司的发函中明确指出游园服务平台存在的问题包括:投入人员不足,造成项目无法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产品功能方面还存在未完成工作项,游园APP苹果手机模型、虚拟游园Web模型未达到质量标准,游园APP中3D游园功能的园区模型精确度不高、与实物差异较大导致体验感较差;测试工作不足等。烽火公司给恒达公司的发函中也多次提到游园服务平台存在APP闪退、3D游览无法正常运行、没有提供完整测试报告等问题。烽火公司多次要求恒达公司对涉案软件予以改进,但恒达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作出了合格的改进,而且恒达公司还在2016年年初撤离了园博会服务现场,之后烽火公司另行委托他人对涉案软件进行了完善。从官网上查询武汉园博APP的版本信息可知,在恒达公司交付涉案软件的APP2.0版本之后,该APP又经历了多次改进和升级,而该APP应具备的重要功能如精确导览、虚拟游园VR体验等功能恰恰是在2.0版之后的改进内容,比如2.1版的更新VR数据、2.3版的添加路线规划内容、优化VR场景、完善拥堵信息、3.1版的完善定位功能等。因此,结合全案证据来看,恒达公司提交的工作成果未能满足合同的约定,不具备合同约定的第二、三笔款项的付款条件,对于恒达公司请求烽火公司支付70176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恒达公司提交的工作成果没有达到《游园服务平台需求文档》中确定的技术要求,且恒达公司提前撤离服务现场,导致烽火公司不得不另行委托他人对涉案游园服务平台的部分内容进行开发,恒达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烽火公司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烽火公司和恒达公司在诉讼中均表示要解除《技术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本院对双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合同签订后,烽火公司向恒达公司支付了72万元预付款,恒达公司提交了涉案软件APP2.0版、游园服务平台代码等,虽然恒达公司提交的工作成果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但其已提交的工作成果仍具有一定的价值,本院考虑到烽火公司在起诉前只是向恒达公司提出过核减合同金额且核减金额从预付款之外的五笔款项中分批扣除的要求,但没有向恒达公司提出退还预付款的要求,因此评估恒达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与烽火公司已支付的预付款大致相当,故对烽火公司要求恒达公司退还72万元预付款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三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恒达创想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武汉智慧园博游园服务平台项目技术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恒达创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540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恒达创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彭 林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人民陪审员 刘晓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思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