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与张显有、廖爱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张显有,廖爱珍,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73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地址:吉首市人民北路51号。负责人田继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耀江、汤琴,湖南广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显有,男,1955年12月25日出生,住吉首市。被执行人廖爱珍,女,1953年6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杰,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住吉首市。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与张显有、廖爱珍、张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8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显有、廖爱珍、张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显有、廖爱珍、张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询了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股权登记及车辆登记等。现已扣划被执行人张杰银行存款48000元;被执行人廖爱珍和张杰的抵押物(产权证号分别为:吉房权证镇字第××号、吉房权证峒字第××号)暂不宜处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显有、廖爱珍、张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显有、廖爱珍、张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3174元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3101民初8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吉明审判员 雷 方审判员 杨保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