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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7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志俊与叶桂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俊,叶桂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613号原告:杨志俊,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木萨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新疆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桂萍,女,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木萨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华,新疆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志俊诉被告叶秀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3月19日以无法按提交被告侵权的事实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叶秀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俊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杨志俊负担。审判员  马国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雪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