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XX余与冯先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余,冯先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2198号原告:XX余,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爱东,射阳县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先军,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创意产业园24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XX余与被告冯先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余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XX余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XX余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文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