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4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钟英志与广东羽威羽绒实业有限公司、戴振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英志,广东羽威羽绒实业有限公司,戴振秋,许志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4民初587号原告:钟英志,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德,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羽威羽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大令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戴振秋。被告:戴振秋,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许志思,女,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原告钟英志与被告广东羽威羽绒实业有限公司、戴振秋、许志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钟英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英志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柳华想二○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泰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