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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6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某、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770号原告:王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原告:代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原告王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赵永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彦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