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6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某、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770号原告:王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原告:代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原告王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赵永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彦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