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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开文与吕亮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文,吕亮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甘0602民初1584号 原告:王开文,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藏族,初中文化,甘肃天祝县人,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西大滩乡上泉村七组10号,农民。 被告:吕亮奎,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凉州区人,住凉州区新华乡南营村四组9号,农民。 原告王开文与被告吕亮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开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亮奎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开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吕亮奎偿付王开文工资1636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至4月底,王开文受雇于吕亮奎,在敦煌市方舟大酒店提供酒店装潢的劳务。经结算,吕亮奎欠王开文工资1636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经王开文多次催要,吕亮奎均推诿不付。王开文无奈遂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吕亮奎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劳务合同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王开文要求判决吕亮奎偿付其工资1636元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吕亮奎偿付王开文工资1636元。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吕亮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查银花 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青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