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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民终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利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陈利霞,张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民终3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惠森,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利霞,女,1982年5月4日生,汉族原审第三人:张志刚,男,1981年8月14日生,汉族,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利霞民间借贷纠纷案不服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5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认定被上诉人陈利霞已经归还了上诉人3000元,依据的证据是什么?二是认定上诉人主张的违约金证据不足,与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相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5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泽州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晓强审 判 员 庞润花审 判 员 张 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梁 卉书 记 员 李莉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