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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朱顺兴与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顺兴,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民初680号原告朱顺兴,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林泽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朱顺兴与被告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顺兴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顺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顺兴诉称,2014年9月15日,被告林泽民向我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生产资料,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从2014年9月15日至2014年11月15日止,如逾期未还,每天按总额的千分之五计算罚息。被告林泽民以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我出具借条一份。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被告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被告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向原告朱顺兴借款3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从2014年9月15日至2014年11月15日止,并向原告朱顺兴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今借到河南电缆用书朱顺兴现金人民币3000000(叁百万整)用于购买材料从2014-9-15至2014-11-15,厂方承诺如逾期未还,每年按总款的千分之五罚息,法定代表人林泽民,2014-9-15”。原告朱顺兴向林泽民交付现金20万元,其余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此款到期后,原告朱顺兴多次催要,被告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拖欠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明,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朱顺兴将款借给被告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其欠款不还是引起纠纷的原因,被告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对此纠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朱顺兴要求被告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偿还欠款3000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朱顺兴要求支付利息,因双方约定如逾期未还,每天按总款的千分之五计算罚息,但该罚息约定过高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故利息应从被告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朱顺兴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00元,减半收取15600元,由被告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迅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