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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英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82刑初13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英,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因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2015年12月22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犯罪,2015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英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期间,涟源市渡头塘镇杨柳村村民即被告人张某英因打牌输钱,无钱偿还债务,遂以帮本村违反计划生育的村民办理违法生育的罚款以及帮小孩上户为由,通过伪造常住人口登记卡的方式诈骗村民财物。具体事实如下:1、该村村民王某2通过其哥哥王某1转交给被告人张某英14000元,委托其办理计划生育罚款及小孩王某某上户的事宜。2014年年底,张某英将一份伪造的王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交予王小详。2、该村村民聂某2通过其父亲聂某1转交给被告人张某英7300元及价值200元的水果,委托其办理计划生育罚款及小孩聂某某上户的事宜。2015年2月左右,张某英将一份伪造的聂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交予聂某1。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张某英接涟源市公安局渡头塘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赶至该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张某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同月23日,张某英分别将14000元、7500元退回给了王某1、聂某2,取得了王某1、聂某2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1、王某2、聂某1、聂某2等人的陈述,户籍资料、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材料、收据、谅解书等书证,物证鉴定书,被告人张某英的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英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英主动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英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张某英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关所作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张某英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牡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