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之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之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2405号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从伟。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王之凤。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之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之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之凤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妍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