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3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西安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西安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3580号原告:钟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世凯,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慧,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伟。原告钟某某与被告西安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钟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750元,退还原告2750元。代理审判员 李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