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枚加与深圳市傲滋生物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枚加,深圳市傲滋生物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2249号原告:李枚加,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深圳市傲滋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法定代表人:刘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枚加与被告深圳市傲滋生物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枚加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枚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枚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4元,由原告李枚加负担。审判员 李传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向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