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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胡群与肖益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群,肖益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3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胡群。被执行人肖益江。本院在执行胡群与肖益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执10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戬审判员  杨光审判员  张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