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胡群与肖益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群,肖益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3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胡群。被执行人肖益江。本院在执行胡群与肖益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执10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戬审判员 杨光审判员 张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