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郭学陈与吴红伟、吴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学陈,吴红伟,吴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第1页共4页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1943号原告郭学陈,男,1973年8月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霍如华,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红伟,曾用名吴宏伟,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吴莉,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郭学陈与被告吴宏伟、吴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5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1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承包的东海县牛山镇晶都瑞嘉花园5号楼的木工工程模板安装、拆除等分包给原告,建筑面积按实际展开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3.5元。工程款于竣工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该工程已于2013年底竣工并交付使用,可是被告对原告的工程款一拖再拖,一直没有付清。到2017年2月17日,双方经过结算,除去被告已经支付的及被告强行扣除的各项费用,被告仍欠原告15万元。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6日,被告吴宏伟将其承包的瑞嘉花园5号楼工程中的模板安装、拆除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造价23.5元平方米;付款方式每四层混凝土浇筑后第二天付工程量的65%,工程主体完工10日内付总工程量的85%,余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内结清。被告吴宏伟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原告称吴宏伟的妻子吴莉在工地负责结算,吴宏伟委托吴莉于2017年2月17日出具了结算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东海晶都瑞嘉花园5号楼木工工资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之前所有账目全部结清。2017年2月17日吴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工程承包合同》、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吴宏伟承包工程后将模板的分项工程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完成了施工的义务,被告吴宏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吴宏伟支付部分款项后,应当承担继续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义务,被告吴宏伟委托其妻子出具了结算欠款欠条,对欠款的数额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吴宏伟应当按照欠条中的款项支付工程款。关于利息,被告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被告吴莉并非工程的承包人,亦非模板工程的分包人,系受吴宏伟委托出具结算凭证,原告请求其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宏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容支付给原告郭学陈欠付的工程款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2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4570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垫负,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703元。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井西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霍学聪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