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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4执6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被发与雷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被发,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4执6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被发。被执行人:雷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被发与被执行人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4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雷华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兑现款80000元,受理费18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交纳执行费1127元。但被执行人雷华至今仍未履行。本院经查询银行、工商、房产、交警部门及家中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雷华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024执6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陶 平审 判 员 李 文 平人民陪审员 胡 春 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尤义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