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二审上诉人盘锦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邹金宝、杨春光、吴健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盘锦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立华,杨春光,吴健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民监6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法定代表人:王明坤,该公司董事长。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盘锦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华,该公司董事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立华,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春光,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健平,男,1966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二审上诉人盘锦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邹金宝、杨春光、吴健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辽11民终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马晓梅审判员 李喜凤审判员 裴艳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