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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中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中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437号原告江阴市中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沈国祥,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夏海芳,系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南欣,系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法定代表人周乐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中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中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中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中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江阴市中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新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易文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