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跃武与韩四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武,韩四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040号原告:刘跃武,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韩四清,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刘跃武与被告韩四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邮递员先后三次向被告韩四清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但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实际居住地址不准确,且被告拒接电话,导致无法送达。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原告提供的被告实际居住地址不准确,导致无法送达,仍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跃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业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玉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