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14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艳梅与杨耀栋、马巧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梅,杨耀栋,马巧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4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艳梅,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杨耀栋,男,1980年3月2日出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马巧琴(又名马晓琴),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执行杨艳梅与杨耀栋、马巧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杨耀栋所有的车牌号为宁AXJX**、宁AHNX**的车辆车户,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按期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杨耀栋所有的车牌号为宁AXJX**、宁AHNX**的车辆车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史自建审判员 白 萍审判员 唐彩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季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