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13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赟,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利川市。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8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赟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成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李赟在安徽省黄山市黄山风景区云谷索道购票处,同李某1(另案处理)扒窃被害人李某2上衣口袋内一部苹果6plus手机。案发后,该手机已经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2。经黄山市黄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570元。2017年2月3日9时50分许,被告人李赟在重庆市开州区赵家高速路口公交车站,扒窃被害人袁某放置于杨某外衣口袋内一部苹果6手机,后被群众当场发现并报警。被告人李赟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将扣押的被盗手机发还于被害人袁某。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47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赟的供述;证人李某1、李某3、杨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2、袁某的陈述;户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购机发票、被盗物品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视频资料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0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李赟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盗窃的部分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李赟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清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俞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