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宜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武庆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武庆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006号原告:宜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宜阳县香鹿山镇北城区锦屏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1716328625。法定代表人:董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伟,女,汉族,1972年8月16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系宜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被告:武庆安,男,汉族,1962年2月10日生,住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被告武庆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对被告武庆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宜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审判员 梁高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