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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6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文俊与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俊,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6530号原告:李文俊,男,汉族,住址武汉市。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意一路111号。法定代表人:肖汉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慧,女,汉族,住址武汉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文俊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李文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文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俊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文俊承担。审判员  范正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李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