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能卫与李旭立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能卫,李旭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李能卫。被执行人:李旭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北刑初字第6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李能卫与李旭立刑事附带民事一案。2016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李能卫与被执行人李旭立达成和解协议,由李能卫先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能卫4000元,剩余7397.83元分期给付,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分期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旭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送达后,被执行人李旭立将剩余案款缴纳至成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内,该款申请执行人李能卫现已领取该款。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北刑初字第6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姚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