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与郑春明、榆林长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郑春明,榆林长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3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住所地:神木县。负责人杨振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惠平,该支行员工。被告郑春明,男,1981年4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被告榆林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吕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与被告郑春明、榆林长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后,本院定于2017年4月18日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1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张雨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