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8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颜昌运与胡五生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昌运,胡五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8执258号申请执行人颜昌运。被执行人胡五生。颜昌运与胡五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新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五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颜昌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华超审判员 黄正轩审判员 胡 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泽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