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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8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颜昌运与胡五生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昌运,胡五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8执258号申请执行人颜昌运。被执行人胡五生。颜昌运与胡五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新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五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颜昌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华超审判员  黄正轩审判员  胡 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泽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