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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图尔荪•阿巴、麦麦提•纳麦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尔荪•阿巴,麦麦提•纳麦提,艾尔肯•亚森,麦合木提•阿不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4刑初11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图尔荪•阿巴,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文盲,新疆库车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库车县。2008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奎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翻译人叶尔盼•艾斯卡尔,系北方民族大学学生。被告人麦麦提•纳麦提,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文盲,新疆疏勒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疏勒县。2011年2月18日,被告人麦麦提•纳麦提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翻译人叶尔盼•艾斯卡尔,系北方民族大学学生。被告人艾尔肯•亚森,男,1968年9月8日出生,维吾尔族,文盲,新疆阿图什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图什市。2016年7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翻译人叶尔盼•艾斯卡尔,系北方民族大学学生。被告人麦合木提•阿不拉,男,1975年8月8日出生,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新疆拜城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拜城县。2016年7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翻译人叶尔盼•艾斯卡尔,系北方民族大学学生。辩护人阿合买提,新疆阿瓦木律师事务所律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公诉刑诉字(2016)第1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麦提•纳麦提、艾尔肯•亚森、图尔荪•阿巴、麦合木提•阿不拉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佘晓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麦提•纳麦提、艾尔肯•亚森、图尔荪•阿巴、麦合木提•阿不拉及其辩护人阿合买提、翻译人叶尔盼•艾斯卡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5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麦麦提•纳麦提、艾尔肯•亚森、图尔荪•阿巴、麦合木提•阿不拉至银川市兴庆区旅游汽车站公交站台,乘30路公交车进站乘客上车拥挤之机,盗得被害人王某某裤兜内的钱包(价值10元)一个,钱包内装有现金3700元及身份证、驾驶证等物。二、2016年6月1日18时许,被告人麦麦提•纳麦提、艾尔肯•亚森、图尔荪•阿巴、麦合木提•阿不拉乘坐102路公家车行驶至银川市金凤区汽车大世界附近时,乘同车乘客虎某某不备,盗得其装在裤兜内的钱包(价值15元)一个,钱包内装有现金1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三、2016年6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麦麦提•纳麦提、艾尔肯•亚森、图尔荪•阿巴、麦合木提•阿不拉乘坐30路公交车行驶至银川市兴庆区景墨家园附近时,乘同车乘客周某某下车不备之机,盗得其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内的苹果6牌手机一部,价值2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麦麦提•纳麦提、艾尔肯•亚森、图尔荪•阿巴、麦合木提•阿不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定罪量刑。为证明被告人麦麦提•纳麦提、艾尔肯•亚森、图尔荪•阿巴、麦合木提•阿不拉犯罪,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麦麦提•纳麦提、艾尔肯•亚森、图尔荪•阿巴、麦合木提•阿不拉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某、虎某某、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麦麦提•纳麦提、艾尔肯•亚森、图尔荪•阿巴、麦合木提•阿不拉的供述等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被告人麦麦提•纳麦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艾尔肯•亚森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图尔荪•阿巴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麦合木提•阿不拉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麦合木提•阿不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麦合木提•阿不拉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麦合木提•阿不拉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麦合木提•阿不拉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5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麦麦提•纳麦提、艾尔肯•亚森、图尔荪•阿巴、麦合木提•阿不拉至银川市兴庆区旅游汽车站公交站台,乘30路公交车进站乘客上车拥挤之机,在被告人艾尔肯•亚森、图尔荪•阿巴、麦合木提•阿不拉的掩护下,被告人麦麦提•纳麦提盗得被害人王某某裤兜内的钱包(价值10元)一个,钱包内装有现金3700元及身份证、驾驶证等物。案发后,赃款四人挥霍。二、2016年6月1日18时许,被告人麦麦提•纳麦提、艾尔肯•亚森、图尔荪•阿巴、麦合木提•阿不拉乘坐102路公家车行驶至银川市金凤区汽车大世界附近时,乘同车乘客虎某某不备,在被告人麦麦提•纳麦提、图尔荪•阿巴、麦合木提•阿不拉的掩护下,被告人艾尔肯•亚森盗得被害人虎某某装在裤兜内的钱包(价值15元)一个,钱包内装有现金1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案发后,赃款四人挥霍。三、2016年6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麦麦提•纳麦提、艾尔肯•亚森、图尔荪•阿巴、麦合木提•阿不拉乘坐30路公交车行驶至银川市兴庆区景墨家园附近时,乘同车乘客周某某下车不备之机,在被告人麦麦提•纳麦提、图尔荪•阿巴、麦合木提•阿不拉的掩护下,被告人艾尔肯•亚森盗得其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内的苹果6牌手机一部,价值2800元。综上,被告人麦麦提•纳麦提、艾尔肯•亚森、图尔荪•阿巴、麦合木提•阿不拉共同实施扒窃三起,价值共计6625元。另查明,2011年2月18日,被告人麦麦提•纳麦提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08年6月11日,被告人图尔荪•阿巴因犯盗窃罪被新疆奎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29日,被告人图尔荪•阿巴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2月4日刑满释放。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麦麦提•纳麦提、艾尔肯•亚森、图尔荪•阿巴、麦合木提•阿不拉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麦麦提•纳麦提、艾尔肯•亚森、图尔荪•阿巴、麦合木提•阿不拉的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全国铁路售票信息、关于翻译人员的情况说明、视听资料、辨认笔录、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被害人王某某、虎某某、周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麦麦提•纳麦提、艾尔肯•亚森、图尔荪•阿巴、麦合木提•阿不拉的供述、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麦麦提•纳麦提、艾尔肯•亚森、图尔荪•阿巴、麦合木提•阿不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扒窃他人财物,价值66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麦提•纳麦提、艾尔肯•亚森、图尔荪•阿巴、麦合木提•阿不拉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麦麦提•纳麦提、艾尔肯•亚森、图尔荪•阿巴、麦合木提•阿不拉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分工不同,作用均等,不宜划分主从犯。对被告人麦合木提•阿不拉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图尔荪•阿巴曾因盗窃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麦麦提•纳麦提、艾尔肯•亚森、图尔荪•阿巴、麦合木提•阿不拉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麦合木提•阿不拉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害人王某某、虎某某、周某某的经济损失,四被告人应予退赔。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图尔荪•阿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二、被告人麦麦提•纳麦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三、被告人艾尔肯•亚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四、被告人麦合木提•阿不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五、责令被告人图尔荪•阿巴、麦麦提•纳麦提、艾尔肯•亚森、麦合木提•阿不拉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害人王辉亮退赔3710元;向被害人虎某某退赔115元;向被害人周紫媛退赔2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审 判 长  孙 锋人民陪审员  范自立人民陪审员  李汉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莉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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