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5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牛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牛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240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牛某某,男,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03-08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代理审判员 刘 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