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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开斌与薛飞胜、林碧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斌,薛飞胜,林碧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1436号原告:张开斌,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静(系原告张开斌之女),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薛飞胜,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林碧哥,女,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张开斌与被告薛飞胜、林碧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开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飞胜、林碧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开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薛飞胜、林碧哥立偿还所欠张开斌借款40000元,及自起诉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薛飞胜、林碧哥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以经营生意为由于2015年6月8日向张开斌借款40000元,约定2016年6月8日还清,并出具薛飞胜签字的借条一份由张开斌收执,后经张开斌多次催讨,薛飞胜、林碧哥未还款。薛飞胜、林碧哥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薛飞胜以经营生意为由于2015年6月8日向张开斌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每三个月偿还借款10000元,于2016年6月8日还清借款。薛飞胜、林碧哥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张开斌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一份、申请调取的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一份证实,且薛飞胜、林碧哥也未提出答辩反驳,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薛飞胜向张开斌借款40000元,有张开斌提供的借条为凭,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期限届满张开斌有权请求薛飞胜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案借款发生在薛飞胜与林碧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碧哥未提供证据证明薛飞胜所借的本案涉诉债务为薛飞胜的个人债务,也未能证明有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本案涉诉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张开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薛飞胜、林碧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薛飞胜、林碧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张开斌借款本金4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薛飞胜、林碧哥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薛飞胜、林碧哥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薛飞胜、林碧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茂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