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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周金山与张建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山,张建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929号原告:周金山,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张建华,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原告周金山诉被告张建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周金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金山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