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周金山与张建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山,张建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929号原告:周金山,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张建华,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原告周金山诉被告张建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周金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金山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