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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夏家林与董小英、王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家林,董小英,王跃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112号原告:夏家林,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晓勇,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芳,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小英,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王跃武,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家林诉被告董小英、王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家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董小英、王跃武的银行存款5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该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夏家林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董小英、王跃武银行存款5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文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海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