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沈榆欣与蔡鑫、嵇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榆欣,蔡鑫,嵇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225号原告:沈榆欣,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蔡鑫,男,199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嵇海峰,男,199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沈榆欣与被告蔡鑫、嵇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沈榆欣以被告蔡鑫已清偿全部借款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榆欣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榆欣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沈榆欣负担。代理审判员 嵇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邵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