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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执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之瑞、高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之瑞,高明,商春惠,天津市宏一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1执2219号申请执行人:郭之瑞,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本市南开区。被执行人:高明,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商春惠,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天津市宏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红桥区金兴经济联合大厦101-102内106室。法定代表人:高明。本院在执行郭之瑞与高明、商春惠、天津市宏一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代理审判员  石张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仝玉林本案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