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天德酒业有限公司、上海良延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天德酒业有限公司,上海良延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2671号原告: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XXX号XXX幢4部位二层2-204室。法定代表人:山崎雄嗣(YUJIYAMAZAKI),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焱,男。被告:上海天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翟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蛟,男,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上海良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陆挺。本院在审理原告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德酒业有限公司、上海良延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上海良延贸易有限公司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徐晓丽人民陪审员 张山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蓉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