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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友明与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友明,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922号原告周友明,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XX刚,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一山,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顺天北国风光小区20栋201。法定代表人谢佳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友明诉被告湖南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友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周友明的委托代理人XX刚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57号奥克斯广场商业及2、3、4栋13046号房(权证号码: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友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XX刚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57号奥克斯广场商业及2、3、4栋13046号房(权证号码: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的产权交易手续;二、冻结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6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之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蜜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福华 来自: